私隐政策声明

私隐政策声明(「本声明」)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本局」,包括本局的继承人及受让人)

本局承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的规定。为履行此承诺,本局将会确保所有雇员及运作遵守法例规定的保安和保密标准。

个人资料的收集

本局可能不时在阁下向本局提交申请、出席本局的活动、向本局提供产品及服务或与本局通讯时收集贵公司联络人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职衔、电邮地址等)(「个人资料」)。

如本局未获提供所需个人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处理阁下的申请或要求,或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如阁下向本局提供其他个人(包括贵公司的任何联络人、雇员或代表)的个人资料,阁下应取得有关人士的事先同意及向其提供本声明的副本,使其明白本局将如何使用其个人资料。

除了为提供服务而收集个人资料外,本局亦可能会为雇佣、招聘及管理本局业务的用途收集个人资料,包括有关求职者、雇员及就本局的业务运作提供服务或支援的服务供应商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的使用

本局可能不时将个人资料用作以下一个或多个用途:

(a) 处理阁下提交的申请或要求及向阁下提供服务;
(b) 跟进阁下的查询;
(c) 订立及执行本局与阁下的协议;
(d) 向阁下寄递有关本局服务的资料及推广材料;
(e) 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或监管或其他机构发出的任何指引;及
(f) 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用途。

若阁下不想收到资料或推广材料,可发送电邮至 info@hkecic.com ,或于推广的电邮中点击「取消订阅」,或致函本局 (联系方式见下文)。

网络记录

当阁下浏览本局网页时,有关阁下到访的资料将以一项"点击记录"的形式记下,而该项记录可能会显示阁下的互联网规约地址及曾浏览的网页。本局不会在此情况下收集任何足以辨别浏览者身份的资料。本局使用该等资料作统计用途,以及用作维护及改良本局网页。

曲奇档案的使用

曲奇档案的使用当阁下容许「曲奇档案」执行,「曲奇档案」将会储存于阁下电脑的浏览器。 「曲奇档案」是当阁下浏览网页时发送至阁下电脑的一种小型数据结构,并在阁下将来再到访时予以识别使用者喜好的资料。本局使用曲奇档案记录使用者浏览网页,以提供更佳的使用者体验及个人化服务。本局不会使用曲奇档案收集任何阁下的个人资料。阁下可于阁下的网页浏览器停用曲奇档案,但如阁下停用曲奇档案,本局网页的某些功能如选择「首选语言」等则不能享用。

资料保安

本局利用加密科技于网络传送时将资料加密以保护阁下的个人资料。阁下向本局提供所有以电子形式储存的资料均受密码保护。本局所收集的及持有的个人资料存放于限制区内,并只准获授权的员工存取。

录音

阁下与本局雇员之间的电话对话可能会被录音。录音可用于服务质量控制,或用于与对话内容或其他与本局服务有关的用途。所有录音均属本局的财产。

闭路电视

本局在开放予公众人士的范围内安装闭路电视系统用作保安及物业管理的用途,包括保障公众及雇员的安全以及保护财产。

资料披露

资料披露本局会将所有个人资料保密,但本局可为上述用途,将个人资料不时披露予或转移至下列任何类别的人士或其中任何一类(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a) 本局的服务供应商、保险经纪、银行、融资人、商会、环球出口信用机构、清盘人、接管人及收数代理;
(b) 对本局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本局聘用的会计师、核数师、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
(c) 按任何法律或规例,或任何监管或其他机构或执法机关发出的指引,或按任何法院或司法机关的要求,本局有责任或被要求向其披露个人资料的人士;及
(d) 按本局为防止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活动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或可疑活动而实施的任何政策及措施,本局须向其披露个人资料的人士。

连结至其他网站

本局的网页可能不时载有连结以方便阁下连接往另一网页,惟本局不能控制,亦不会对其他网页或其所附载的内容负责。请注意本声明仅适用于本局网页,而不适用于其他网页。

资料保存

我们就保存载有个人资料的记录维持及执行政策,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达致收集或使用个人资料目的所需。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任何个人均有权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及要求本局更正任何不正确的个人资料。阁下可以透过书面方式致函本局的合规事务主任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及更正资料要求,以电邮发送至data@hkecic.com,或邮寄至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七十五号南洋中心一座二楼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本局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更新

本局有权 透过于其网页的特定页面上登载或加插通知不时更新、修订、更改或修改本声明。任何修订将于登载或发出通知时生效。请阁下不时到访此页面以查阅本声明的任何修订及该等修订对阁下使用本局网页的影响。倘阁下继续使用本局网页,即表示阁下接受该等修订。

英文版本及中文译本

本声明以英文订立,并附有中文译本。如果本声明的中、英文本有任何不符或冲突,应以英文本为准。